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43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243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林宇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伍仟零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壹理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960元
合計1,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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