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089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王禹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