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呂淑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朝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