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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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720號

聲請人 張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奕煌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查本件相對人共36人,人數眾多實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均能實際到庭調解且達成合意,又相對人 邱游菊 已於本件調解聲請前死亡且無從補正,是足認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準此,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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