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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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86號
原 告 浩盛冷凍空調設備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敏昇
被 告 棋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下午2時02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攜帶2張支票
之退票理由單到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