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42號原告 陳進德
陳月裡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被告 陳清洲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黃煦詮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具狀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一、就本件台中市○○區○○街353房屋部分,原告108年1月30日「民事辯論狀」之「理由三、」載有請求被告給付92年3月30日至95年2月15日期間出租與第三人 黃驛翔 之租金收益各23萬7111元(按原告2人合計47萬4222元),然「訴之聲明」部分並未聲明請求,請原告確認是否聲明請求該款項?二、若原告擬請求上開款項,請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518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