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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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3萬6216元(即本訴部分1240萬3280元+反訴部分933萬2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4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