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27號原告 林秀如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複代理人 何嘉凌 被告 陳俊安
陳俊寰 陳秋伶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依土地登記謄本顯示,原告目前所請求分割之遺產均已協議分割,並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尚待釐清本件是否仍有遺產須為裁判分割,故為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