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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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24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陳民權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橋簡字第2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
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