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24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陳民權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橋簡字第2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
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