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簡字第4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谷文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伍仟參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肆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61,605元,及其中145,311元自民國96年9月24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嗣於
本院106年11月23日審理時捨棄民事起訴狀事實理由欄所載
之「其他費用:4265元」之請求,而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領有卡號00000000
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但被告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消費款,被告如未
依約付清全部消費款,應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告未依
約繳款,迄96年9月23日尚積欠本金145,311元、利息12,
029元及費用4,265元未清償。另被告所辯前次強制執行事
件係涉及另一小額透支借款債權現金卡即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債權,受償之金額皆全數償還小額透支欠款部分,因執行當
時尚未取得本件信用卡欠款之執行名義,故信用卡欠款部分
並未併入執行參與分配。為此,爰依信用卡消費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減縮後聲明
所示。
四、被告則以:從99年開始,中國信託一直在扣薪還款,扣了快
八年的時間,為何同一家銀行可以重複扣款。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消費明細等件(詳北簡卷第4至26頁)為證,復經
本院核對無訛,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另被告固辯以:從99年開始,中國信
託一直在扣薪還款,扣了快八年的時間,為何同一家銀行可
以重複扣款云云,惟經原告提出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債權憑證及小額透支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見本院
卷第15至20頁),可知原告先前固確有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金額為420,656元及利息、違約金,惟該執行債權之
執行名義為本院96年度促字第99555號支付命令,故原告主
張前開執行名義之執行債權係涉及另一小額透支借款債權現
金卡即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債權,受償之金額皆全數償還小額
透支欠款部分,應堪採信。又倘若原告已就本件信用卡消費
款債權取得執行名義,則原告逕持該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即可,實無須提起本件訴訟並繳納裁判費追討之
,則原告陳稱:因執行當時尚未取得本件信用卡欠款之執行
名義,故信用卡欠款部分並未併入執行參與分配等語,非不
可信。故前述執行債權係原告對於被告之另一信用貸款債權
,而與本件信用卡債權應無關涉,且該2債權在法律上既各
別獨立,且原告就本件信用卡債權既尚未受償,故無不得於
本件再為請求之理,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不足為採。從而,原
告依信用卡消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邱靜銘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合計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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