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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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五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家全字第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以112年度家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假扣押。茲聲請人以本件已無續行假扣押之必要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