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84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增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三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增義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增義於民國一百年一月間,擔任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現改制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關員,負責押運貨物事宜,詎丁增義明知其於一百年一月十日下午,未實際押運德順行銷有限公司進口洋菸貨櫃至址設新北市○○區○○○路○○號之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貿公司)保稅倉庫,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該批貨物進口報單(報單號碼:第AA/99/5730/1501號)及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單之已押運欄上均蓋上職章後,將該報單交給拖車司機而行使之,然丁增義未實際押運上開貨櫃至弘貿公司保稅倉庫,而由拖車司機獨自運至弘貿公司保稅倉庫,足生損害於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查緝走私之正確性。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報告偵辦,認被告丁增義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案被告經本院審理後,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本判決即不再逐一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分別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證人柯敬德、王濟民之證言、報單號碼第AA/99/5730/1501號進口報單(下稱系爭進口報單)、上開報單貨物之「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下稱系爭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證人柯敬德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政風室簽註、辦理各種押運業務及押運費徵收工作手冊等,為其依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犯行,辯稱其確有實際執行押運,貨櫃到達弘貿公司保稅倉庫後,用衝的,跑步上去二樓辦公室找海關關員,在柯敬德面前蓋章,馬上就走了。蓋章時,系爭進口報單、系爭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上並無「已押運」之長方形印文;且被告既已在系爭進口報單、系爭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上蓋職章,已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執行押運等語。
五、系爭進口報單、系爭電腦放行通知上,均蓋有「已押運」之長方形戳章印文,該印文空格內蓋有被告丁增義圓形職章(內有基隆關稅局、一百年一月十日、丁增義、編號等字樣,下稱被告之圓形職章),有系爭進口報單、系爭電腦放行通知第二、三、四聯影本附卷可稽。證人柯敬德偵查中證稱:「(當日應由何人押運?)丁增義。但他沒有來。我自該批貨物到弘貿後,等押運人員等了二十分鐘,我問司機為何沒押運人員,司機說押運人員不會來,我說報單怎麼處理,司機說會拿回去給押運人員」、「(司機將一五0一報單拿給你,是否在已押運欄位中已蓋有丁增義職章?)已經蓋好了」、「(是否確定一百年一月十日丁增義未實際押運?)人沒有來」等語(一百零一年度他字第一二二七號卷第一一二頁);證人王濟民偵查中證稱:當時我也有值班,由基隆關局本部稽查組派丁增義押運進場,…那時押運關員丁增義沒有到…。因為我在值班,在拆櫃進倉的過程我也有監視,我非常確定丁增義沒有到等語(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三0號卷第八頁正、反面)。檢察官據此認定被告並未實際執行押運,而於系爭進口報單、系爭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已押運欄蓋用職章等情,固非全然無據。
六、經查:㈠本案系爭進口報單之報單類別係「D8」報單(外貨進保稅倉
庫)。該貨物進儲保稅倉庫,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稽查組依「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之規定,判斷係應派員押運之貨物(系爭進口報單所示貨物係洋菸,依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第四條第㈡款規定,洋菸酒原則上屬應派員押運之貨物),而指派被告執行押運至弘貿公司保稅倉庫等情,有系爭進口報單上註記報單類別、系爭進口報單蓋有「稽查組請派員押運」之戳章字樣,及押運派單登記簿派單紀錄在卷可稽(他字卷第八七、一六一、一六二頁),可以認定。
㈡證人柯敬德陳述情節略以:
⒈柯敬德於調查局陳稱略以:系爭進口報單的押運人員是丁增
義,渠於一百年一月十日受指派押運洋菸進倉,迄當日十七時下班時均未到站。丁增義沒有隨車押運到弘貿貨櫃站。(為何該進口報單上有丁增義職章?)丁增義是先蓋好職章即交給拖車司機,貨物進站並經我清點數量抽驗一箱外箱破損之貨物無誤後,在報單上蓋章,再交還給司機。(丁增義未隨車到站,你有無詢問拖車司機?)當時我有詢問拖車司機為何丁增義未隨車押運,該司機告訴我丁增義太忙了不會來,我又問渠報單該如何處理,該司機告訴我他要將報單拿回環球貨櫃場給丁增義等語(一百零一年度他字第一二二七號卷第五四頁反面)。
⒉柯敬德偵查中證稱略以:本件係一百年一月十日下午二點五
十分自中櫃港口櫃出站,於下午三點十分運送至弘貿貨櫃,這批是保稅倉庫的第一批貨,我於四點拆櫃,我核對在途時間二十分,看空調與貨櫃外觀均無異狀,要在五點之前拆完,我在當日下午五點十五分傳送電腦資料結束…。「(當日應由何人押運?)丁增義。但他沒有來。我自該批貨物到弘貿後,等押運人員等了二十分鐘,我問司機為何沒押運人員,司機說押運人員不會來,我說報單怎麼處理,司機說會拿回去給押運人員」、「(丁增義未實際押運有無向何人陳報?)當天已經很晚,已經五點多,只有我一個人,隔天我就跟股長或課長說有香菸進來,要求一起開箱,但沒有帶專用膠帶,到一月十四日才拿了專用膠帶跟股長、課長、倉庫管理員及另個同事一起拆箱。十三日又同一家的進貨,我們就抽三箱拆,拆完我簽名封膠做記號」、「(司機將一五0一報單拿給你,是否在已押運欄位中已蓋有丁增義職章?)已經蓋好了」、「(是否確定一百年一月十日丁增義未實際押運?)人沒有來」等語(一百零一年度他字第一二二七號卷第一一一至一一二頁)。
⒊柯敬德於本院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審判期日證稱略以:
這個櫃子(貨櫃)是十四點五十分從中國貨櫃港口站出來,這是電腦紀錄…十五點十分從弘貿貨櫃進站,因為這家貨櫃站這個保稅倉庫是剛剛設立的,所以櫃子進來,大家都搞不清楚頭緒,一直等,等到差不多四點,應該是差不多一五五0的時候,貨櫃場跑過來講,說有個櫃子進來,這個櫃子是有押運,我說那人咧?我就下去看。…我不是弘貿貨櫃的駐庫海關,…我是隔壁貨櫃場的駐庫海關。…因為我是中央貨櫃場海關,這個中央貨櫃是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自主管理,所以我可以暫時離開,…我是中央去支援弘貿的海關,而且這家貨櫃場是剛成立,所以在這第一票進儲的貨物,他告訴我們說有櫃子進來時已經超過一五一0這個時間了,而且大家在找工人要準備拆櫃,結果說押運的人沒有來,我就問司機說押運的人咧?他說他很忙,我說那你報單怎麼交回去?他說把報單交到環球貨櫃場去。我只能證明到五點十五分之前,你(被告)沒有進弘貿貨櫃站,五點十五分我離開貨櫃場之後你也可以來,可是櫃子已經拆完了,我只能說你沒有押運。(〈系爭進口報單〉影印本左下方有「已押運」的方形章及丁增義的圓形章,你當時從司機那邊拿到報單時,是上面的「已押運」方形章及丁增義的圓形職章是否都已經蓋好了?)都已經蓋好了、…報單我是從司機那邊拿來的,看到的時候上面就有蓋「已押運」那個章及丁增義的職章,我只看到這樣子。「(你那天在弘貿的時候,你說進口報單是司機拿給你的?)是」、「(你有問司機?司機怎麼講?)對,司機說他很忙,我說那報單怎麼辦,他說把報單拿到環球貨櫃去」、「(司機說要把報單拿到環球貨櫃去交給被告是嗎?)他是這樣講的」、「(同時司機也將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交給你,是否如此?)對,但因為那是釘在報單上面的」、那天就是一堆人即倉庫的人跟我說有櫃子進來,他說是保稅的,因為這家公司保稅倉才剛剛設立而已,這是他們第一票進來,…因為我看時間差不多了,而且我在那裡東西有掉過,所以我看時間來不及了,而且我手機都沒有帶,我什麼都沒帶,那裡也沒有電話可以讓我打,我也不能離開,我怕離開東西又不見了,櫃子到了,我摸到封條之後我必須都站在那邊,一直到拆完櫃,因為拆完櫃才能做下面電腦的動作,才可以進倉。(你是跟誰一起拆櫃?)我跟倉庫管理員,司機也站在旁邊,因為司機要把櫃子拖回去。「(這個過程王濟民有在場嗎?)王濟民在樓上,因為那家貨櫃站沒有自主管理,有不定時審核放行通知,辦公室一定要留人」、「(之前你在檢察官偵查中,檢察官問你說『丁增義未實際押運有無向何人陳報』,你說『當天已經很晚已經五點多,只有我一個人』,但是照剛才王濟民的講法是說,當時你們是都在,一起收櫃,實際的情形到底是怎麼樣?〈提示他字卷第一一二頁並告以要旨〉)因為那天拆完櫃已經五點了,我們是五點就下班,已經超過五點了,我是隔天報告股長跟課長的,我一個人是說我一個人在那邊監視、在那邊清點,因為我是支援的,王濟民跟弘貿比較熟,因為這後面還要做一些動作,做拆櫃進倉電腦的動作,那是由王濟民拿給弘貿貨櫃去做,因為那個系統我們海關我沒有權限可以輸入那個時間」、「(所以你那個時候講說『只有我一個人』是指說後續的拆櫃進倉的動作?)對」、「(王濟民在檢察官問他的時候是說拆櫃進倉的過程他有監視?)他可能是從樓下過去我沒有看到,因為拆櫃,櫃子打開門打開,工人在那邊搬,我是看貨出來,譬如說我檢查,貨一千多箱摔下來總會有破,我沒有注意到王濟民有從後面過來,我一直在看貨、在點貨,避免他們調包」、「(實際上的情況是不是像王濟民剛剛講的,司機把報單拿去給駐庫關員的時候,是你們都在場,實際上是不是這樣?)我再補充說明一下,那個弘貿貨櫃站在二樓,上樓左邊右邊我不說,進去之後那個門就很小,進來王濟民坐在前面第一個位置,司機進來,我是坐在後面,他的右邊的位置,所以進來王濟民跟我一定會看到,那天報單拿進來,他說櫃子來東西來了,我以為是加封沒有押運的東西,下去之後看到有那個,我說人呢,我下去才問司機說人呢,他說他很忙,有說報單怎麼辦,這我剛剛講的都一樣,司機要把報單拿到環球貨櫃場去,我問司機是在樓下拆的時候問的」、「(你的意思是說司機把報單拿到二樓辦公室,你們都在場,你跟司機下到樓下去看貨櫃?)對,我去看貨櫃封條有沒有正常」、「(你看櫃貨的時候問司機說押運人員在哪裡,司機才說押運關員說要司機把報單拿回去環球貨櫃場?)司機說把報單拿回去環球貨櫃場」等語(本院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第十一、十
二、二八至三四、五八至六十頁)。㈢證人王濟民證述情節略以:
⒈王濟民於調查局陳述略以:我記憶中,AA/99/5730/1501報
單之押運人員是丁增義,渠並未於一百年一月十日隨押運之洋煙進倉…。「(丁增義有無親自押運?)丁增義沒有隨車押運到弘貿貨櫃站」、「(〈提示:AA/99/5730/1501進口報單影本乙份〉為何該進口報單上有丁增義職章?)…就我所知,丁增義是先蓋好職章即交給拖車司機,貨物進站並經清點數量後,由柯敬德在報單上蓋章」、「(丁增義未隨車到站,你有無詢問拖車司機?)我並未詢問拖車司機為何丁增義未隨車到站,當日是由我同事柯敬德負責處理進站、清點、簽收等業務」、「(你有無將上述情形陳報上級備查?)我沒有將上述情形陳報上級」等語(一百零一年度他字第一二二七號卷第五八頁正、反面)。
⒉王濟民偵查中證述略以:「(一百年一月間何職?)基隆關
六堵分局稽查課第二股辦事員。負責駐庫監視,那時是在弘貿貨櫃場」、「(進口報單AA/99/5730/1501貨物押運情形是否知悉?)上面雖然沒有我的章,但當時我也有值班,由基隆關局本部稽查組派丁增義押運進場,貨櫃載運進來時,因為是櫃裝的貨物,我們駐庫關員會核對櫃號及封條號碼,監視進倉的動作,那時押運關員丁增義沒有到,但是我們基於貨櫃的貨物比較敏感,那是未稅洋菸,經過核對封條號碼及櫃號無誤後,就由柯敬德執行簽收」、「(為何記得該件貨櫃進場時丁增義沒有到?)因為我在值班,在拆櫃進倉的過程我也有監視,我非常確定丁增義沒有到」、「(為何進口報單AA/99/5730/1501上在已押運的欄位中有丁增義的章?)因為在貨進場前就已經蓋好了,就我所知應該是由司機將報單拿來的。司機不會在報單上簽名,會在貨櫃物進出站運送單上簽名」等語(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三0號卷第八頁正、反面)。
⒊王濟民於本院證述略以:押運關員照理上要來找駐庫關員報
到,可是我卻沒有見到押運關員的影子,所以我才認為他沒有來,我只有看到報單上面有蓋章,卻沒有看到人…。我是不知道你(被告)有沒有自己開車,可是我沒有看到你跟貨櫃一起進站…。因為我沒有看到你進辦公室來找海關蓋章。我有看到報單,可是我沒有看到你。「(你何時看到報單?是我送櫃子進去,還是事後你在拆櫃進倉的時候看到報單?)是司機把報單拿上來我才看到的」、「(你看到我的報單,那時候柯先生是否在二樓辦公室?…)我印象已經不確定了」、「(為什麼這件收櫃不是由你來收櫃,而是由柯敬德來收櫃?)應該是這樣說,收櫃的動作兩個駐庫關員都有這個責任,只是最後報單上面蓋的章不是我」、「(你可不可大概講一下你那天看到的情形,當初你從窗戶看到貨櫃車進來,然後接下來講你看到的情形,整個收櫃的過程?)我看到的是司機開貨櫃車進來,然後司機把報單拿上來給我跟柯敬德要我們簽收」、「(意思是說司機把報單拿上來交給駐庫的過程,你跟柯敬德都在場?)我確定都在」、「(司機是把報單交給你還是交給柯敬德?)我記不得了,我只知道是我們兩個都在場,都共同執行這個簽收的動作」、「(你有看到柯敬德在報單上面蓋章的過程?)我當時在場有看到」、「(一直到拆櫃的這段期間,都沒有看到被告?)是的,我都沒有看到」、「(有無人詢問司機為什麼押運官員沒有到?)我記得我有問,司機是說他沒有隨車,司機沒有回答說有沒有來,他只說押運官員沒有坐他的車」等語(本院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第四四至四七、五一、五
七、五八頁)。㈣參以柯敬德上開陳述,柯敬德就本案收櫃、拆櫃之過程,於
本院證稱:一百年一月十日當時係支援弘貿公司保稅倉庫之海關關員,當日十五時十分貨櫃進弘貿,十五時五十分許,貨櫃場有人跑來說有個貨櫃進來,這個貨櫃是有押運的,柯進德問「那人咧?」就下樓去看,下去後才問司機押運關員在哪?司機表示押運關員很忙,柯敬德問司機「報單怎麼辦?」,司機回答「要把報單拿到環球貨櫃場」(交還給押運關員)。系爭進口報單及系爭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是司機交給柯敬德,柯敬德拿到進口報單時,看見已蓋有「已押運」戳章及被告職章。拆櫃的過程是柯敬德與倉庫管理員在場,司機也在旁邊,王濟民在樓上辦公室,因弘貿公司保稅倉庫當時沒有自主管理,有不定時審核放行通知,辦公室需要留人。至拆櫃結束,十七時十五分柯敬德離開時,都沒有看到被告出現等語。柯敬德並於調查局陳稱:貨物進站經其清點數量抽驗一箱外箱破損之貨物無誤後,在報單上蓋章,再交還給司機等語,是依柯敬德陳述,當日係拆櫃清點完數量後,才在系爭進口報單、系爭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上蓋職章交給司機。再觀之王濟民上開陳述,王濟民就收櫃、拆櫃之過程及相關細節,於調查局陳稱:其並未詢問拖車司機為何丁增義未隨車到站,當日是由柯敬德負責處理進站、清點、簽收業務等語。王濟民偵查中證稱:因為我在值班,在拆櫃進倉的過程我也有監視等情。王濟民於本院證稱:是司機將進口報單拿到二樓辦公室時才看到進口報單,當時柯敬德是否在場已經不記得了。當日情形其有看到司機開貨櫃車進來,司機將報單拿到二樓辦公室要柯敬德與其簽收,當時確定其與柯敬德都在場。記得有問司機為何押運關員沒有到,司機表示押運關員沒有隨車等語。
㈤證人柯敬德、王濟民雖均證稱:當日沒有看見被告出現在弘
貿公司保稅倉庫。惟查:當日貨櫃進弘貿公司保稅倉庫之情形,柯敬德稱:當日貨櫃十五時十分進站,直到十五時五十分有人跑來說有貨櫃進站,是有押運的貨櫃,柯敬德才下樓去看。而王濟民則稱:有看到貨櫃車開進來,司機拿進口報單到二樓辦公室給其與柯敬德簽收等情,二人陳述並不相符。就拆櫃的過程,柯敬德稱:其與倉庫管理員及司機在場,王濟民在樓上辦公室,此與王濟民稱:拆櫃過程其亦在場監視等情,二人之陳述亦有抵觸。且與司機 林錦松 證稱:拆櫃過程並未在旁陪同等情(後詳),亦非吻合。而王濟民就其是否有詢問司機為何押運關員未到場一事,於調查局陳稱並未詢問司機等語,於本院證稱記得有詢問司機等語;就司機拿進口報單到二樓時,柯敬德有無在場一節,於本院先證稱不記得了等語,又改稱:確定其與柯敬德都在場等語,王濟民就此部分事實,先後陳述亦非一致。證人柯敬德、王濟民關於本案收櫃、拆櫃過程之陳述,既有上開歧異,雖無證據證明係故意虛偽陳述而為偽證,可能係因記憶模糊、記憶逸失或見聞事件發生過程之時間、角度、程度不同所致,惟其等之證言既非無瑕疵,本院已難僅憑其二人上開證言及陳述,遽認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犯行。
㈥載運本案系爭進口報單所示貨櫃之司機林錦松於偵查中及本院證述情節略以:
⒈林錦松偵查中證稱:「(〈提示AZ000000000l報單〉一百年
一月十日這批貨是你送的?)沒辦法確實記到,我們拉的時候是以貨櫃號碼。我們要跟老闆調日報表,才知道那天有沒有運這批貨…。這個報單是報關行的事…」、「(弘貿貨櫃稱該批貨是你運送,有何意見?)有印象,香菸我有送過弘貿,我們會拆櫃」、「(本件你運貨時,海關關員有無跟著你押運一起到倉庫?)這件是沒有關員坐我的車子,至於關員有沒有開車跟在我車子後面我不知道」、「(〈提示AZ0000000000報單〉你運貨到倉庫時,你會不會拿報單給倉管人員蓋章?)這個報單跟我沒有關係,運送單都在信封內,我從來沒有拿報單給關員蓋章,貨運到那邊時,信封我會交給海關,海關會把信封拿給我拿回去海關」等語(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三0號卷第十二頁正、反面)。
⒉林錦松於本院證稱:「(〈提示中國貨櫃基隆碼頭集散站
櫃物運送單令證人辨認〉上面所記載的司機,是否你本人…?)對」、「(當時是你開089-KB的貨櫃拖車載運TCNU0000000號貨櫃出中國貨櫃基隆碼頭集散站嗎?)是」、「(當時是要把貨櫃開去弘貿嗎?)是」、「(你看一下有一個圓戳章,在貨櫃號碼那裡,是基隆關稅局一百年一月十日丁增義…這個圓戳章,你有沒有看到?)因為這個裡面我們原先我們看不到」、「(為什麼原先會看不到?)我們只拿提單提櫃,他給我們這個是密封的」、「(是密封在信封裡面?)對」、「(你在出站的時候,關員或是港警會在門口拿這個去蓋章嗎?)我們要承他們的手續,然後辦完出站單交給守衛,我們才可以出站」、「(他們交還給你們的時候,也是在密封的信封裡面?)他交這個資料是我要帶到弘貿給駐庫海關」、「(後來你有到弘貿交給駐庫海關嗎?)是」、「(在這過程中,有關員坐你的車子嗎?)沒有,那一天沒有」、「(有關員跟著你的車去弘貿?)因為我的車長很長,我不曉得他有沒有,應該是有,但是我沒有辦法確認看到他的車子,因為我車長太長」、(到了弘貿)就進站告訴守衛這個要交給駐庫海關。在信封裡面的運送資料要交給駐庫海關。「(大門的守衛有跟你辦什麼手續?)他們要檢查封條是否完整,或者貨櫃號碼是不是對的」、「(當時是大門守衛來檢查還是關員來檢查?)我交給他們,海關會會同他們下來,然後把貨櫃吊下來,再卸貨櫃」、開進大門,停好車,我自己到樓上去報到,拿資料給駐庫海關。(當時拿給駐庫海關的)就是運送資料,送貨櫃,只要是押運都有運送貨櫃運送單。「(就是提示給你看的運送單?)對,怕我們在中途裡面耽誤了」、(信封)就好像一個公文,像一張A4紙張一半的大小。在駐庫海關的辦公室交給他們。後來我們就在那邊等他把貨櫃卸下來,把裡面的貨卸完,我們空櫃再拖回去還掉。花了大概一個多小時、兩個小時。拆櫃時我們就到旁邊去休息,拆櫃是他們的事情,我沒有看到,貨櫃場跟我講:「好了,你可以把櫃子拉走了」,我再去拖。「(海關把信封那些東西收走之後,有無再還給你什麼東西?)沒有」、他指定貨櫃停哪裡,我把它停好,他們卸完再通知我,我再去拖。「(有沒有再繞到環球貨櫃場去?)他們有時候重櫃進場的時候是在中國貨櫃,然後還空櫃的時候,有時候會還環球空櫃或者是別的貨櫃場」、「(所以你已經忘記了?)對,因為太久了」、「(當時海關關員有無託你拿貨櫃進口報單去給駐庫海關蓋章?)我們應該不會看到報單,我們也沒有拿到報單」、「(所以你從來沒有拿到過報單?)應該是不會拿到那個報單」、「(所以你可以肯定你當時只是交了一個信封,裡面是運送單的東西給駐庫辦公室的海關?)對」、「(你也沒有經手過進口報單這個東西?)沒有看到,他給我資料我就拿」、「(你有沒有印象有海關託你拿進口報單給駐庫海關蓋章,然後叫你轉交到環球貨櫃給他?)沒有這回事」、「(信封要密封起來,是依照規定每一件都是這樣子?)有蓋章、有封,就是騎縫章,蓋章就是我們不能在中途打開」、「(…每一次的運送除了拿一個密封的信封以外,有無曾經拿過其他的文件到保稅倉庫交給駐庫關員蓋章?)沒有,印象中應該沒有」、「(有沒有曾經過押運關員沒有坐你的車,但是他把進口報單交給你,麻煩你帶去保稅倉庫交給駐庫關員蓋章以後,再帶到哪裡去給他?)沒有,他們自己蓋,那個資料是他們自己的」、「(從來沒有這樣的事情?)對」、「(那一天開車的過程當中,你沒有注意到是不是押運關員有開車跟在後面?)我不確定,因為我們車子到那邊的時候,我們不負責,如果他坐我們的車子,我們不負責送他回去,他可能自己會開車子,是不是跟在後面,因為我車太長,我也不知道車的號碼」、「(這一次運這個櫃子到弘貿,你的印象中有沒有看到押運關員跟駐庫關員辦理交接?)沒有注意,因為我們到上面的時候,會同他們的經理或者是作業人員,叫我們把櫃子放在哪裡」、「(這一個案件你拿信封到二樓去交給駐庫關員,是不是?)是」、「(一百零二年九月四日當時檢察官有問過你報單的問題,你是說報單跟你沒有關係,運送單在信封裡面,你沒有拿報單給關員蓋章,貨運到那邊,信封你交給海關,海關把信封拿給你,然後你再拿回去海關,筆錄之記載是否正確?)對」、「(你說你去報到的時候,信封上是密封的,然後你不能打開,所以打開是駐庫的海關才可以開,是不是?)是」、「(完了之後,你在最後一句話說『海關把信封拿給我,我拿回去海關』這是什麼意思?)沒有這一句話,我記得沒有這句話,因為我們交給他,我們就不再拿那個東西(信封),他不會再拿這個給我們,每一次運送都是這樣子,開了二十五年都是這樣子」、這個(筆錄)我有簽名沒有錯,但是最後不會再把運送單給我們再交回給海關,因為我也不知道要拿到哪裡去給他,我們不會再拿到這個東西,我們交給駐庫以後,我們就不會再拿到這種東西,我只是負責運送貨櫃,然後把貨櫃卸完,我空櫃還掉,就這樣子而已,我的責任是這樣。「(柯敬德他有說當時有問司機,就是有問你為何沒有押運人員,你說押運人員不會來,他說報單怎麼處理,你說要拿去給押運人員,你有沒有這樣跟他說?)沒有說過這回事,我們不會那麼多事」、「(你拿到弘貿二樓給海關收受的文件,確實是放在一個牛皮信封裡面嗎?)是」、「(是剛剛所講的A4紙張一半大小的信封?)有很多種那個(信封),海關裡面有大小的那個,因為印象那麼久了,印象也不是那麼深」、「(本案只知道是個牛皮紙袋?)對,他們有寫轉交駐庫海關」、「(後面有騎縫章嗎?)有封」、「(牛皮紙袋是誰交給你的呢?)我們在那邊辦完到海關室的時候他會交給我們」、「(什麼東西放在裡面,你是否知道?)裡面我不知道」、「(有一個比較關鍵的問題,在弘貿二樓駐庫海關辦公室,駐庫海關有無跟你說為何押運人員沒有來,有沒有問你?)沒有印象」、「(駐庫海關有無把進口報單又轉交給你?)沒有,沒有印象,他不會給我們這個,我可不可以陳述司機的責任,因為司機的責任就是公司派給我們工作,我們安全把它送達,貨櫃卸完,我們把空櫃拿回去就好,其他的事跟我們沒有什麼關係,我們不會去做這種事情」、「(所以你沒有跟駐庫海關說押運人員沒有來,報單是押運人員囑託你拿到環球給他的這件事?)我應該沒有拿到報單吧,因為報單我們也看不懂,我們不需要這個東西」、「(柯敬德問:我有拿一包東西,你拿去別的貨櫃場,不是拿去中國,有無印象?)這個不確定的印象」、「(柯敬德問:我那一天是不是從頭到尾都跟著那一箱櫃子,看它被拆完才才離開,你有無印象你在我旁邊看?)我怎麼會陪在你旁邊,我沒印象」、「(柯敬德問:你是不是先把車停進去,人家不知道去哪裡找,對不對?所以那時候繞來繞去,你有無印象?)我跟你說,那一天的情形是你們去的時候,你們把我的貨櫃吊到下面,我把我的車開去旁邊,至於你們怎麼拆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我要休息、我要睡、我要看書都是我的事,所以你說我有我陪你到旁邊,我沒有那麼閒陪你在旁邊」、「(柯敬德問:你都忘記我有拿東西給你?)這個沒有印象,我不能很肯定」、「(當時你有無印象你有跟海關說押運人員沒有來?)我應該沒有說這一句話」(信封為什麼要密封?)就是我們不能看,怕我們司機會改資料或者是怎麼樣,為什麼封條要完整就是要怕我們在運送途中有把裡面的東西拿走或者是怎麼樣,所以我們要讓封條要完整,然後運送單要封著,就這樣」、「(柯敬德問:你的東西都封在裡面,你怎麼知道這個櫃子要送到哪裡?)因為我們拿單子內有寫,因為公司指派我們這個櫃子要送哪裡,我們公司有指派,還有報表」、「(如果這個櫃子不是回去環球,你會把東西拿去環球嗎?)如果公司有交代我做什麼,我會去做,公司如果沒有交代,我不可能去做,我下班時間我要休息了,我何必找麻煩」等語(本院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審判筆錄第二至十二、十四、二四至三十、三三頁)。
⒊依證人林錦松上開證言,可知林錦松於一百年一月十日受指
派將本案系爭貨櫃自中國貨櫃基隆碼頭集散站運至弘貿公司保稅倉庫。其於中國貨櫃基隆碼頭集散站出站前,拿到一個約A4一半大小之密封信封,信封上有「轉交駐庫海關」等字樣,至弘貿公司保稅倉庫時,上二樓辦公室將信封交給駐庫海關人員。貨櫃自車上吊下後,其將車開到旁邊休息,貨櫃拆櫃卸貨的過程,其並未參與或在旁陪同,等卸貨完成,其再開車將空貨櫃拖至環球貨櫃場或其他貨櫃場交還。且林錦松明確證稱:執行運送業務時,應該不會拿到進口報單,也沒有拿到進口報單。當時只有一個信封,沒有經手進口報單這個東西。並無「押運關員託其拿進口報單給駐庫關員蓋章,再將進口報單拿到環球貨櫃還給押運關員」這回事。關於柯敬德所述「當時有問司機為何沒有押運人員,司機說押運人員不會來,柯敬德問說報單怎麼處理,司機說要拿去給押運人員」一事,林錦松亦表示沒有說過這回事,其不會那麼多事等語。本院衡之證人林錦松係受僱擔任司機,將份內之駕駛工作完成即可,倘額外為押運關員遞送進口報單,其需承擔進口報單遺失之風險,且貨物若出問題,司機亦無法脫免運送過程中配合調包之嫌疑,是林錦松實無理由在駕駛工作之外,另行私下為押運關員遞送進口報單。且林錦松駕駛貨櫃車往來於貨櫃場間,其行程、班次均依公司排定指示,倘需繞路將進口報單交還押運關員,涉及大型車輛行駛於道路之不便及風險、徒增之時間、油耗費用,上述種種勞費及風險,均需由林錦松自行承擔,對於林錦松而言有弊而無益,衡情林錦松應不至作此無益之舉。是林錦松證稱:進口報單與其駕駛業務無關,不會拿到進口報單,也不會多事為押運關員拿進口報單去蓋章再拿去哪裡交還給押運關員等情,核與常情無違,並無不可信之情形。再者,證人柯敬德稱:司機(林錦松)表示要將進口報單拿到環球貨櫃場交給押運關員等情,既為證人林錦松所否認,且稽之卷附押運派單登記簿及所附派單紀錄(一百零一年度他字第一二二七號卷第
一六一、一六二頁),一百年一月十日下午,被告受指派押運二筆貨物,目的地均非環球貨櫃場。而林錦松於當日是否至環球貨櫃場交還空櫃、被告當日下午是否亦曾到環球貨櫃場等情節,並無卷存事證可資認定,亦難憑證人柯敬德此部分之證言,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⒋至於證人林錦松偵查筆錄記載:「…海關會把信封拿給我拿
回去海關」等語(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三0號卷第十二頁正、反面),惟林錦松已於本院明確證稱:將信封交給駐庫海關人員後,就不再拿那個東西(信封),駐庫海關人員不會再拿信封給我們,每一次運送都是這樣子,開了二十五年都是這樣子等語如前。況該段偵查筆錄記載:「這個報單跟我沒有關係,運送單都在信封內,我從來沒有拿報單給關員蓋章,貨運到那邊時,信封我會交給海關,海關會把信封拿給我拿回去海關」等語(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三0號卷第十二頁反面),可見該部分筆錄並非表示林錦松將「進口報單」拿回去海關。是尚難憑該段偵查筆錄之記載,推認柯敬德有將本案系爭進口報單交給林錦松返還予押運關員,附此指明。
㈦對於林錦松證述內容,柯敬德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審
判期日證稱:「(通常貨櫃司機出貨櫃站之後,他的運送單是否會密封在公文封裡面帶走?)這張是不能密封在公文封裡面,因為這個是跟著櫃子走,上面有要到目的地的地方,所以如果封起來就看不到」、「(所以剛剛林錦松講說運送單是在密封大概A4紙張一半大小的公文封裡面,公文封上面有關員的騎縫章,他不能私自打開,你們作業上是這個樣子嗎?)…有兩種狀況,一個櫃子有押運跟沒有押運,如果沒有押運的話,會把它密封過來,就剛剛講的,把這個密封在裡面,理論上是要跟著貨櫃走,因為現在貨櫃場大部分都自行管理了,很多專責人員不知道,會把它封在裡面,依照規定,運送單是萬一這個櫃子在路上被臨檢的話,上面會有說這個櫃子要到哪裡,運送單跟著這個櫃子像身分證一樣跟著到處走,到目的地就對了,從起運地到目的地,密封在裡面,這我不知道,這可能是他們的作業疏失還是怎麼樣」、「(所以你有沒有印象當時是司機拿著運送單上二樓來找你們駐庫海關?)他是拿著整個信封」、「(信封裡面當時有進口報單嗎?)是」、「(後來你有將信封內的東西包括進口報單交還給司機嗎?)有」、「(為何會交給司機?)因為押運的人沒有來,我有問司機說這個報單怎麼辦,他說要拿去環球貨櫃」、「(通常情況下,有押運沒有來而交給司機的嗎?)很少」、「(為何司機跟你講的不一樣?司機說他只有拿一個信封,裡面應該只有運送單,他沒有從你的手上拿到進口報單,也沒有再去環球貨櫃找被告這回事?)報單怎麼會去局本部,我印象很深刻,因為那是AA報單,照理說應該要回去AA局本部,環球是五堵,那時候我們是五堵分局,所以我印象比較深刻」、「(本案的貨物,你上次開庭的時候是說是弘貿設立保稅倉庫的第一批貨?)是」、「(你對於第一批貨的印象會特別深嗎?)因為我那天是支援的,所以他進來的時候,大家都不知道這是保稅的第一批貨,所以有耽誤了一些時間,所以我對這個東西印象比較深」、「(關於信封是每一個貨櫃進來都會有還是這個案件特別有?)…因為保稅的東西到貨櫃場或者其他保稅倉庫有兩種,一種是加工,就是原來的封條,另外一種是派押運,如果保稅過來,通常會裝在信封裡面」、(信封)大概A4大小,報單可以放進去。「(你說保稅過來,報單通常是放在信封裡面?)是」、「(是誰會拿過來那個報單?)司機,因為司機跟著貨過來的,他載貨過來的」、「(不是關員拿著報單過來?)關員要押運,要押運報單會在關員身上」、「(如果有押運關員的話,那個報單在關員身上?)是」、「(如果押運關員沒有來的話,報單就司機帶過來?)是」等語(本院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審判筆錄第十五至十八頁)。關於貨櫃車司機出貨櫃站時,運送單(於本案中,為本院卷附「中國貨櫃基隆碼頭集散站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仍稱「運送單」或「本案運送單」)是否密封於信封內、信封之大小等情,證人柯敬德與林錦松證述情節並不一致。惟查,證人柯敬德亦證稱:沒有押運的話,運送單會密封,有押運的話,運送單就不能密封,但很多專責人員不知道,仍將之密封起來等語如前。是運送單是否密封,縱如柯敬德所述以「押運」及「未押運」作為區分,惟實務作業上似非嚴謹,依證人柯敬德所述,無須密封之情形,實務上亦多以密封處理。則證人林錦松、柯敬德就信封大小、應否密封等情,縱使證述歧異,可能係因其等參與運送業務之經歷、實際經驗、對於相關規定之認知不同所致。況且,證人林錦松已經明確證稱其業務上不會經手進口報單,亦無為押運關員拿系爭進口報單予駐庫關員蓋章再拿回去給押運關員之情形,是證人柯敬德、林錦松證述內容上開不一致之情形,及證人柯敬德關於此部分(信封大小、是否密封)之證言,尚無從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㈧綜上,證人柯敬德、王濟民均證稱:當日係由司機拿系爭進
口報單給駐庫關員蓋章,經詢問司機,司機表示押運關員不會來,要將進口報單拿到環球貨櫃站給押運關員,因此柯敬德於系爭進口報單蓋章後交還司機等情,惟證人柯敬德、王濟民此部分證言,核與證人林錦松證述情節迥異。而證人林錦松證稱:進口報單與其駕駛業務無關,不會拿到進口報單,也不會多事為押運關員拿進口報單去蓋章再拿去哪裡交還給押運關員等情,核與常情無違,並無不可信之情形,業經認定如前,則本案系爭貨櫃運送至弘貿公司保稅倉庫後所發生之情形,及系爭進口報單、系爭海運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究竟是否係由司機林錦松持往弘貿公司保稅倉庫交予證人柯敬德、王濟民一節,已難依卷存事證加以究明,本案於罪證有疑之情形下,自難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㈨況查,押運之目的係為確保保稅貨物運送過程並無調包或其
他更動,衡情應由押運關員自起運處迄目的地倉庫之運送過程全程監視。被告辯稱其當日並未隨車押運,而是自行開車跟隨貨櫃車押運等情。而證人柯敬德、王濟民之證言,僅指被告當日並未出現在弘貿公司保稅倉庫,尚難進而證明被告並未開車尾隨證人林錦松駕駛之貨櫃車。再觀之證人林錦松前開證言,亦無從認定於本案運送過程中,被告並未開車跟隨其貨櫃車。是依本案卷存證據,尚難證明被告並未自行開車尾隨林錦松駕駛之貨櫃車而監視運送。則證人柯敬德、王濟民所述,被告未至弘貿公司保稅倉庫親自與駐庫關員交接貨物及進口報單等文件一節,縱使屬實,被告固涉嫌違反相關作業規定,惟被告所辯其自行開車押運一節如果實在,是否能僅因被告並未與駐庫關員辦理交接,而遽認被告並未實際押運,進而認為系爭進口報單及系爭海運進口貨物電腦通知顯示之「已押運」情形為虛偽?亦有疑義。
七、綜上各情,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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