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文嚴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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