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0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永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萬4,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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