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惠斐 等4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 許嘉乘 、 許照明 、 許勝傑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92,77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
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