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惠斐 等4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 許嘉乘許照明許勝傑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92,77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
  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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