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告張 一峰 即一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劉德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楹東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29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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