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告張 一峰 即一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劉德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楹東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29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