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7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7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林奕恩
       洪美戀
被   告  林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
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
期儲金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浮動計算之利息(目前為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陳君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