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31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3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林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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