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唯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8879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唯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唯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即如附表編號1、2部分,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0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3部分,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唯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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