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93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931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告山司洋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蘇詠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