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87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沈志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雯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83,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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