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小字第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9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陳采玲

被告 葉佳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98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於112年10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立祥

書記官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3元,及其中新臺幣6,862元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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