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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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30號

上訴人 邱子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正福 間請求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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