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89號
原告 郭胤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聖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 陳明 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陳明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17,9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究欲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請求損害賠償,抑或其他法律關係)。
四、陳明所購買商品收件人 郭筱文 與原告之關係為何。
五、請補提出所提出開箱光碟影片重要畫面之截圖(請以A4紙彩色列印),並應標示該畫面係在影片時間幾分幾秒。
六、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原告自身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如律師或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資力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訴訟權益,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