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12號上訴人 李宗男
楊建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得家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