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杜美秀 被告 劉東鎰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易字第2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劉秀君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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