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82號原告林鎮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純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9,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7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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