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56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歐陽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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