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3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拾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17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17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品│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15日│97年1月7日│96年12月16日│97年1月5日│96年8月2日│96年8月2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7年│同左│同左│同左│高雄地檢96年│同左││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88││││度毒偵字第66││││5、915號││││57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同左│同左│同左│96年度訴字第│同左││││第156號││││4839號│││├──┼──────┼──────┼──────┼──────┼──────┼──────┤│事實審│判決│97年4月30日│同左│同左│同左│97年4月30日│同左│││日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案號│97年度審訴字│同左│同左│同左│96年度訴字第│同左││確定││第156號││││4839號│││├──┼──────┼──────┼──────┼──────┼──────┼──────┤│判決│日期│97年6月2日│同左│同左│同左│97年5月29日│同左│├───┴──┼──────┼──────┼──────┼──────┼──────┼──────┤│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2項│2項│1項│2項│├──────┼──────┴──────┴──────┴──────┼──────┴──────┤│備考│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七│八│九│十│十一│├──────┼──────┼──────┼──────┼──────┼──────┤│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傷害│││品│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9月14日│96年9月14日│96年11月3日│96年11月3日│96年8月2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7年│同左│高雄地檢96年│同左│高雄地檢96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5││度毒偵字第10││度偵字第2254│││25號││301號││7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同左│97年度訴字第│同左│96年度簡字第││││第1107號││522號││6352號││├──┼──────┼──────┼──────┼──────┼──────┤│事實審│判決│97年4月30日│同左│97年5月12日│同左│97年5月30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案號│97年度審訴字│同左│97年度訴字第│同左│96年度簡字第││確定││第1107號││522號││6352號││├──┼──────┼──────┼──────┼──────┼──────┤│判決│日期│97年6月16日│同左│97年7月9日│同左│97年7月3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277條│││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1項│2項│1項│2項││├──────┼──────┴──────┼──────┴──────┼──────┤│備考│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月││└──────┴─────────────┴─────────────┴──────┘┌──────┬──────┬──────┬──────┬──────┬──────┬──────┐│編號│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品│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3月19日│97年3月19日│97年3月22日│97年3月22日│97年4月17日│97年4月17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7年│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38││││││││18、4516、45││││││││66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第2408、3142│││││││││號│││││││├──┼──────┼──────┼──────┼──────┼──────┼──────┤│事實審│判決│97年9月22日│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日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案號│97年度審訴字│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確定││第2408、3142│││││││││號│││││││├──┼──────┼──────┼──────┼──────┼──────┼──────┤│判決│日期│97年10月27日│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1項│2項│1項│2項│├──────┼──────┴──────┴──────┴──────┴──────┴──────┤│備考│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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