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6121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違反上開規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或其代理人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民國97年7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7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