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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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216號債權人聯大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1條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書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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