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870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郭孫英妹 、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違約金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之依據及計算基準,經本院民國97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