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9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9218號債權人甲○○
46號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應於何時開始償還欠款?即兩造約定之清償日為何時?何時開始未償還欠款?須具體陳明年、月、日及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如有錯誤須更正,經本院民國97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龍明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