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文平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1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文平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薛文平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應受徵集,竟意圖避免徵集,未按徵集令報到逾5日,漠視人民憲法上之義務,而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胡淑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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