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3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
甲○○庚○○被上訴人丁○○之繼承人己○○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戊○○、己○○承受被上訴人丁○○之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丁○○業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死亡,戊○○及己○○分別為丁○○之妻及子,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其二人並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原審法院函在卷可稽),亦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