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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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五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財
送達代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零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五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一萬零九百十三元│││├─────────┼────────────┼─────┤││送達郵費│三百三十一元│不含退回聲│││││請人之郵費││一│││九元。││├─────────┼────────────┼─────┤││聲請公示送達費用│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二百五十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總計│一萬一千六百零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