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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