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葉淑鈴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被告乙○○住臺南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