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72號原告環球美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大維 被告大盛源商行法定代理人 陳佩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74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5月22日以107年度補字第94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6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5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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