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吳壬豪 被告 羅金松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 律師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易字第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金松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壬豪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9號案件準備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9號卷第16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