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22號原告 吳陳娥
沈梅貴 沈秀珍 沈碧琴 上述原告與被告 沈長仁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2萬5,108元(000000x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