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785號債權人 曾睦程 即懋鑫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勳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文件(如兩造聯繫往來對話紀錄、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等)。(查台端所附之估價單據影本,其上並無債務人之完整簽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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