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55號聲請人 呂俊達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7月3日執行羈押,並於103年9月23日訊問被告後,認其原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仍然存在,再裁定自103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且有配合偵辦,被告於羈押期間,思念家人,且幾近破碎的家庭需被告出面處理挽救,請准予具保候傳,被告願提高保證金,以證明悔改之決心等語。
三、經查,被告就其涉有非法持有子彈、製造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均坦承不諱,且有相關證據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刑事制裁較為嚴厲,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本件雖已辯論終結,惟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為確保日後上訴審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前開所述事由,核與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等要件無涉,未能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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