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91號上訴人 吳惠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榮輝 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將其持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持分540分之35移轉登記與上訴人所有」等語,可見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請求移轉土地之價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29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4年7月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486平方公尺×上訴人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5/540=612,2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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