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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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董瑞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