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明偉選任辯護人江順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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