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5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明珠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蔡文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江春美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