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鉌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大鈞 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