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遺產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6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凱超
張凱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張凱煌 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6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9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林玉珮法官胡宏文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