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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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59號原告 楊武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 李彥文 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61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嗣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國抗字第4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馮莉雅